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6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乃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請求協商而逾30日不開始協商,而聲請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所負之債務計達新台幣(下同)190萬6,469元,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已不能清償債務,而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次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6條第
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乃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嘉義三信)請求協商。嘉義三信以聲請人前次申請案經退件後尚未屆滿6個月為由退件,有97年7月7日退件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4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為真實。是以,金融機構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規定,聲請人得逕行聲請更生。
㈡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自營計程車業,平均每月營業額35,0
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目前負債總額為1,906,46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聲請人陳報其一家4口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9,000元、油資及維修費14,500元、水電瓦斯3,000元、教育費500元、健保費2,636元、雜支1,200元,另需支付房屋租金6,500元,合計每月支出3萬7,336元,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電費收據、水費收據、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以高雄市97年度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0,991元,聲請人每月生活支出之陳報堪稱合理。聲請人收入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確已不足清償債務。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則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應屬有據,自應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31日下午4時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曹德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