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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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6號),聲請法官迴避暨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法官迴避制度,乃為擔保裁判之公正,排除對案件有預斷之虞之法官執行職務者,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而管轄制度,乃法院受理訴訟事件之權限,若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院已無須為審理,自不得再聲請移轉管轄乃屬當然。
二、聲請人蔣敏洲聲請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6號事件 沈應南 法官迴避,惟查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依據前揭說明,本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26號事件既已終結,法官已無須審理,亦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猶於112年2月20日(本院收狀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暨移轉管轄,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黃司熒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靜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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