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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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91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宇濤 被告 戴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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