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右宸
歐慶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50號),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183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兼告訴人)唐右宸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3年4月6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高速公路涵洞旁之苓發宮前,因細故與歐慶祥發生口角,兩人竟基於互相傷害之犯意,唐右宸先持內包有鐵撬之雨傘毆打告訴人(兼被告)歐慶祥,歐慶祥則持鐵椅反擊後,雙方隨即發生扭打,致歐慶祥受有左鼻翼挫裂傷、右手背擦傷、左肘擦傷等傷害,唐右宸則受有右手及右胸鈍挫傷、左側髖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唐右宸、歐慶祥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調解筆錄(本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各1份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