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楊詔凱 被告 劉怡君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刑事訴訟起訴前,尚無「訴訟」可言,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公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一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楊詔凱對被告劉怡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係因被告劉怡君,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詐騙集團作為詐騙財物之用,使原告受到詐騙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11萬元至被告前揭臺灣銀行帳戶,故請求被告賠償11萬元,並於1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在卷可憑。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被告涉犯詐欺之刑事案件部分,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78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斯時尚未繫屬於本院,迨直至109年4月21日始繫屬至本院等情,有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查明證明、索引卡各1份在卷可查是原告顯係在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上開規定不符,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可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鄭諺霓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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