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
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聲請人 何至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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