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2號上訴人即被告康格爾有限公司
兼樓法定代理人 謝賜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高社區管理委員會游黃美雪田慧文陳怡甄程長秀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主文中有關上訴人之部分,係判命上訴人應自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原判決如附圖D所示、面積合計134.86坪方公尺之地上物遷出。是本件上訴利益即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從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4,554元(計算式:134.86平方公尺x公告地價1萬3,900元=187萬4,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418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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