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7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峰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30行所載「570,000元」,應更正為「57,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未予沒收之扣案金額為「57,000」元,非「570,000」元,自扣押物品清單可證(見偵查卷第21頁),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