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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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凱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柏凱以駕車清運廢料為附隨業務,於民國
105年5月29日21時5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路○○巷倒車時,未注意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適 林美玲 騎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載 林夏君 沿同巷至該處,致機車左前車頭撞擊陳柏凱車左側車身,林美玲與林夏君人車倒地,林美玲雙側下肢膝蓋處挫傷合併表淺性傷口、林夏君則左側上肢手肘處挫傷合併表淺性傷口,因認陳柏凱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林美玲、林夏君提告陳柏凱,公訴意旨認陳柏凱所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林美玲、林夏君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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