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謝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

被告 謝仁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張郁昇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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