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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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慶豐義務辯護人黃暘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861號、106年度偵字第12092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16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郭慶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候核辦。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采葳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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