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助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易字第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8月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一)、
(二)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與上開(三)之罪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75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