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皓旭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猥褻、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7月9日入監執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受刑人所犯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上揭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茲受刑人業於10
8年5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
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