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9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0號上訴人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代表人 朱思戎 (區長)訴訟代理人袁興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筠嶸園藝景觀有限公司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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