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932號),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明知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有被利用作為詐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虞,復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故意,於民國96年11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新竹市○○路麥當勞前,以取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借款之代價,將其申領如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存摺、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賓 」之成年男子。俟該男子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使用權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1月27日下午6時30分許,以電話向乙○○詐稱:先前網路購物交易款項有誤,需另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接續匯款159,975元進入甲○○帳戶內(詳如附表所示),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旋經提領一空。嗣乙○○發覺情況有異,始悉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再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申領如附表所示帳戶後,將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密碼,以新臺幣2萬元借款之代價,交付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阿賓」之成年男子使用,後即有被害人乙○○旋經遭佯稱:以網路購物有誤云云,而依指示操作提款機,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匯款159,975元(詳如附表所示)乙節,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本院97年6月30日筆錄)。且查:
㈠核與被害人乙○○警訊之證述(被害人警訊部分,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相合;㈡且有與被害人證述相符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
第21頁)在卷可稽;㈢另有被告相關之開戶資料、帳戶存提款明細資料等附卷可參
,是被告親自申領之帳戶經「阿賓」利用為詐欺取財使用等事實,堪以認定:
1.大眾商業銀行臺北分行96年12月10日(96)臺北發字第22
1號函及附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偵查卷第9頁以下);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6年12月5日台新作文字第9617620號函及附件資金往來明細(見偵查卷第14頁以下);㈣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補強證據
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規定,自得據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任意、真實之自白,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為詐欺取財使用,雖並未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顯係以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之意思,實施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惟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應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已坦然悔悟,然其提供帳戶予他人犯罪使用,造成遭受詐欺之人追查贓款及實際犯罪行為人發生阻礙,對於社會治安仍具有相當之危害性,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完全坦承犯行之態度、具有高職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帳戶名稱、帳號│受騙款匯入時間│金額│├──┼───────────────┼───────┼─────┤│1│大眾商業銀行臺北分行│96年11月27日下│29,988元、│││(臺北市○○區○○○路○○○號)│午6時47分、及│29,987元│││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原0081│同年11月28日凌││││00000000號)│晨0時54分││├──┼───────────────┼───────┼─────┤│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化分行│96年11月27日下│2萬、2萬│││(臺北市○○區○○○路○段○○○號│午8時17分、21│、3萬、2│││)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分、26分、29分│萬9千、1││││、30分│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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