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42號
原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   告 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7,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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