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37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5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楨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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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利息之計算│
│││退票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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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AO152199│98年6月26日│50,000元│高雄市第二│自98年6月26日起│
│││││信用合作社│至清償日止,按年│
│││同上││大昌分社│息6%計算之利息。│
├──┼─────┼──────┼─────┼─────┼────────┤
│2│KAO152192│98年7月26日│100,000元│高雄市第二│自98年7月27日起│
│││││信用合作社│至清償日止,按年│
│││98年7月27日││大昌分社│息6%計算之利息。│
├──┼─────┼──────┼─────┼─────┼────────┤
│3│KAO152200│98年8月26日│50,000元│高雄市第二│自98年8月26日起│
│││││信用合作社│至清償日止,按年│
│││同上││大昌分社│息6%計算之利息。│
├──┼─────┼──────┼─────┼─────┼────────┤
│4│KAO152193│98年9月26日│100,000元│高雄市第二│自98年9月28日起│
│││││信用合作社│至清償日止,按年│
│││98年9月28日││大昌分社│息6%計算之利息。│
├──┼─────┼──────┼─────┼─────┼────────┤
│總計│││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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