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6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4月27日上午10時26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5月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特約
條款、及農業金庫歷史利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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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雄簡字第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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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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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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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萬玖仟柒佰肆拾│99年01月15日起│2.888%│99年01月15日起│按前開利率2.888%計│
││玖元│至99年07月14日││至99年07月14日│算之違約金│
│││止││止││
││├───────┼──────┼───────┼─────────┤
│││99年07月15日起│3.151%│99年07月15日起│按前開利率3.151%計│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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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捌萬壹仟肆佰│98年12月15日起│2.888%│98年12月15日起│按前開利率2.888%計│
││壹拾捌元│至99年06月14日││至99年06月14日│算之違約金│
│││止││止││
││├───────┼──────┼───────┼─────────┤
│││99年06月15日起│3.151%│99年06月15日起│按前開利率3.151%計│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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