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交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城交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尚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尚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之0.05以上」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只須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酒精濃度達到上開
標準值,即認定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危險存在。查
被告於為警查獲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8毫克
,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
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
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
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8毫克,高
於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
駕駛自用小客車,危害交通及大眾安全,且與他人或財物發
生碰撞,導致他人受有輕傷及財物損失,犯罪已造成一定之
危害,但考量其坦承犯行,未逃避司法責任,並參酌其前科
素行(見本院卷第13頁),兼衡其自陳職業為營造業、高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受詢問人
欄),暨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一如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9號
被告李尚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尚傑明知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中午12時左右
,在金門縣金城鎮賢聚「六喜餐廳」,飲用高粱酒約80毫升後,
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仍於同日下午5時左右,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金寧鄉南山115之1號外
,○○○鎮○○路「九曜旅行社」。接續由「九曜旅行社」外出
發,經金城鎮金城新莊,往金寧鄉南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
5時57分許,行○○○鎮○○路○○○號「摩斯漢堡」旁路段,與右
側○○○鎮○○路「救國團」往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方向行駛之李
湘玉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李湘
玉受有左膝蓋擦傷、左腳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旋警員據報前往處理,發現李尚傑身有酒味,進而於同日下午6時
19分,施以呼吸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吸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尚傑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 李湘玉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暨調查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表單、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表
單、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表單、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表單及照
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檢察官席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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