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丁○○
丙○○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三萬元、二萬元,依序由具保人丁○○、丙○○、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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