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036號抗告人甲○○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廿七日之減刑裁定(九十九年度聲減字第三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以:本人因商業會計法(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九六六號)服勞動役期間,因另案商商業會計法(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六號)在桃園監獄執行,六十餘天後又因另案執行完畢出監。煩請庭上查閱桃園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二六號的入監日期及台北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九六六號勞動役時數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0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即抗告乃係當事人認原裁定有違法或不當而表示不服而為之救濟途徑,然本件抗告人前揭抗告意旨,非對原減刑裁定不服,而係請求查明其服刑之期日,此非法院職務事項,應向執行檢察官查詢,抗告人向法院以抗告方式提起,容有誤會。是本件抗告人既非對原裁定不服,則提起本件抗告,顯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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