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振碩
蘇奕滔
吳振碩
被 告 陳瑞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內門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高雄市上開地區
,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
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