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98號聲請人旌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39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5年10月2日│20,000元│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TH0000000││├──┼───────┼─────────┼───────┼──────────┼────────┼──┤│002│95年10月2日│20,000元│96年7月20日│96年7月20日│TH0000000││├──┼───────┼─────────┼───────┼──────────┼────────┼──┤│003│95年10月2日│20,000元│96年8月20日│96年8月20日│TH0000000││├──┼───────┼─────────┼───────┼──────────┼────────┼──┤│004│95年10月2日│20,000元│96年9月20日│96年9月20日│TH0000000││├──┼───────┼─────────┼───────┼──────────┼────────┼──┤│005│95年10月2日│20,000元│96年10月20日│96年10月20日│TH0000000││├──┼───────┼─────────┼───────┼──────────┼────────┼──┤│006│95年10月2日│20,000元│96年11月20日│96年11月20日│TH0000000││├──┼───────┼─────────┼───────┼──────────┼────────┼──┤│007│95年10月2日│20,000元│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TH0000000││├──┼───────┼─────────┼───────┼──────────┼────────┼──┤│008│95年10月2日│20,000元│97年1月20日│97年1月20日│TH0000000││├──┼───────┼─────────┼───────┼──────────┼────────┼──┤│009│95年10月2日│20,000元│97年2月20日│97年2月20日│TH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