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物,足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承攬乙○○位於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增建部分之鐵皮屋頂,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1日,甲○○已派工架設完成屋頂之C型鋼樑,雙方並約定於同年12月14日安裝鐵皮,然乙○○因故於於97年12月13日上午11時許,以電話告知拒絕甲○○繼續施工,嗣於同年12月13日下午4時30分許,甲○○乃與不詳姓名年籍工人基於共同毀損之犯意,一同前往上開地點,由甲○○在現場指示該工人將屋頂上甲○○所有之C型鋼樑5支拆除,於拆除過程中,將前為架設用以固定C型鋼樑、乙○○所有已砌疊之磚塊、水泥(共約二、三十塊)毀損,足以生損害於乙○○。乙○○見狀,遂基於公然污辱之犯意,於前揭時間、地點,步出門外,公然以臺語辱罵甲○○「幹破你娘」等語,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嗣為警到場處理查獲上情。
二、案經乙○○、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拆除C型鋼樑,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之犯行,辯稱:沒有毀損乙○○之物云云。惟查,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真敻中證述甚詳,並有照片八幀在卷可稽。按刑法上之毀損罪,須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始克成立刑法毀損罪;所謂「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是被告甲○○於告訴人乙○○拒絕繼續施工後,未得告訴人乙○○同意,於97年12月13日下午4時30分許,與不知姓名年籍之工人基於共同毀損之犯意,一同前往上開地點,由被告甲○○在現場指示該工人拆除被告甲○○所有之C型鋼樑,損壞告訴人所有已堆砌之磚頭、水泥,使其效用一部喪失,致生損害告訴人乙○○。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以本件被告毀損之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器物(水泥、磚頭)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損壞告訴人所有磚頭、水泥之價值、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被告乙○○部分
(一)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需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故只要在事實上有此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已達到公然之程度。次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查本件被告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外,以「破幹你娘」等語,公然對告訴人甲○○辱罵,客觀上業已達到貶損告訴人甲○○名譽之程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不思理性處事,即擅自指摘有損告訴人甲○○名譽之事,實無足為取,告訴人甲○○因此名譽受有損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