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824號
原   告  簡文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五鐵秋葉原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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