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599號
原 告 何榕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書狀僅主張:政府徵收地價每坪新臺幣(下同)
237,000元,拍定價每坪59,000元,兩者價差188,000元,
有心人故意核定不合理拍賣最底價,以賤價火速強行拍定,
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內未具體載明
訴訟標的(即依何等法律依據而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及
足供證明或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應予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