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7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岱融
周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楚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