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于石蕾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核為新臺幣下同(下同)461,540元
,嗣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具狀另以借貸之法律關係,追加請
求被告應另給付原告1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
後為1,561,5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之5,07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11,47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1,473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