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于石蕾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核為新臺幣下同(下同)461,540元
,嗣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22日具狀另以借貸之法律關係,追加請
求被告應另給付原告1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
後為1,561,5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之5,070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不足之11,47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11,473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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