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撤回上訴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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