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間至95年4月某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96以年度上易字第50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9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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