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全衛通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97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八,被告甲○○負擔百分之二。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其中98%即19,414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其中2%即396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合計19,81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高雲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