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丁○○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份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4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5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