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聲請人萬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馨齡 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