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聲請人萬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馨齡 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