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 許坤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被告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祐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