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 吳迪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勝德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陳報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200元,應繳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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