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07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5月15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雖抗告人於104年5月21日及同年6月17日之聲明暨聲請狀均陳稱「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惟此顯然無從發生補正「欠繳裁判費」之效力,雖經本院於104年6月4日對抗告人函釋,並再次函催抗告人補繳裁判費,詎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陳得利法官呂明坤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