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廖俊穆 被告 吳則衛 法定代理人 吳惠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3號、原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41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尤開民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