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1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志綱 即彭志綱牙醫診所相對人即債務人珖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建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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