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93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中 訴訟代理人 許進益 被告聖坤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臺生 被告 李香女
黃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萬7156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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