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94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樹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樹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 蔡亞霖 於警詢之證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樹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飲酒後,猶貿然駕駛車輛,罔顧政府宣導酒後禁止駕車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並造成被害人蔡亞霖受有傷害,亦使 粘誠顯 所駕駛之車輛受損,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竟不思悔改,再犯本件之罪,足認顯無悛悔之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86號被告許樹旺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鹿港鎮○○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樹旺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上午8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某工地內飲用保力達藥酒1瓶後,仍於同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前往彰化縣○○鎮○○路之「外省鵝肉」海產店。嗣於同日17時20分許,行經彰化縣○○鄉○○○街與管厝街口,不慎與粘誠顯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並波及路人蔡亞霖,致蔡亞霖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18時11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測得許樹旺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樹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粘誠顯於警詢時之陳述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檢察官陳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權洋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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