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告 賴維添 被告 李信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雖起訴請求被告李信等17人協同辦理三七五租約更正登記,惟依原告提出被告李信最新戶籍資料,確認被告李信已於起訴日即民國(下同)105年2月24日向台中市太平區公所聲請租佃爭議調解前之104年11月1日死亡,有該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則被告李信既已死亡,依首揭法條規定,被告李信之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而該項欠缺復屬不能補正之事項,自毋庸再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逕以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