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告 林存中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張順豪 律師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簡瑞永 之繼承人、 張天桐 之繼承人、 張天財 之繼承人之姓名、年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簡瑞永之繼承人、張天桐之繼承人、張天財之繼承人之姓名、年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