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9號聲請人 曹阿鳳 代理人 許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至三行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北州臺北市八甲町二丁目二十番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