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鏵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鏵瀅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18日│84,000元│RC0000000│││鄭三進│行大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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