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蔡素月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筱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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