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31號聲請人 王萬秋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蔡景山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本票票面金額共為100,000元,應徵費用1,000元,扣除前繳費用500元後,尚應再補繳500元。
㈡補相對人蔡景山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