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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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宗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抽頭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宗和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事證明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民國101年3月15日以該署101年度偵字第26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證屬實。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抽頭金100元,分別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考。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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