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8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嘉監南字第裁74-DB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民國96年1月19日下午7時25分,在桃園縣○○鄉○○路與成功路口,因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舉發,並填掣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異議人於96年1月26日向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提出申訴不服舉發,經向原舉發機關查證後,認違規事實明確,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以異議人駕籍地址為臺南市安南區,全案移轉原處分機關列管。原處分機關復於96年3月8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決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一)伊當時行駛於成功路上,在大觀路口看到紅燈,便停車等待綠燈才走,無舉發員警所稱闖紅燈情事。(二)又原處分機關並未檢視該路口監視器,即草率處分,認行政單位應站在公正立場,並非官官相護。(三)舉發員警稱其在大芳加油站前將伊攔停,然實際攔停地點係距大芳加油站約100公尺遠之「補給站」檳榔攤,而大觀路路口距離檳榔攤超過200公尺遠,按舉發員警稱其係在大觀路上見伊違規,始開車追上取締,一般來講員警追上來之速度定較伊當時車速為快(伊當時車速約為每小時40公里),因此從大觀路口推算舉發員警見到伊車應有一段距離,舉發員警不可能見到成功路上的交通號誌,僅能見到其行駛之大觀路上之交通號誌,且大觀路上短距離內便有數支交通號誌且未同步,因此認舉發員警當時距伊有一段路,如何確定伊有違規,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處分云云。
三、經查:
(一)證人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員警乙○○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述:「我們當時是在大觀路與成功路路口停等紅綠燈,我們當時的燈號是紅燈,後來燈號變成綠燈時,我們正打算左轉成功路,就看到異議人駕駛的車輛從我們前面經過,因為我們行駛的方向是綠燈,而且我們也有看到異議人行駛方向的燈號是紅燈,所以我們認為異議人有違規闖紅燈才舉發。」、「如果照異議人所述,他的行進方向是綠燈,則我們的行進方向是紅燈,我們會擔心是否有車子衝過來,所以不可能違規闖紅燈去取締異議人。……」等語明確,可見舉發員警係在大觀路與成功路路口即已明確目睹異議人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且由證人乙○○當庭於異議人提出之現場照片指出執行勤務當時行駛之方向及異議人所繪現場附近路口簡圖以觀,員警當時停等之地點與異議人違規闖越號誌之地點間並無障礙物,辨識並無困難等情,亦足認警員對於異議人之違規行為當無誤判之虞;且參以證人乙○○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員,之前與異議人素不相識,並無仇怨,僅因執行巡邏勤務,而偶然舉發本件違規而已,並無憑空捏造違規事實,藉此誣攀異議人之必要,綜上,足認證人前開所述屬實,可以採信。
(二)又該路口之監視錄影系統資料存檔時間為15日,本件之舉發時間為96年1月19日,因此對於取締過程現已無相關錄影存檔資料,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乙○○之陳報狀在卷可稽;再者,舉發違規並非須以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為其依據,倘證人之證言或其他相關證據已足證違規人有違規之情事時,自仍得為違規之評價,是異議人上開辯解,亦無可採。
(三)而成功路與大觀路係相交之十字路口,兩路之交通號誌自無可能同時呈現綠燈之狀態,而證人乙○○當時行駛之大觀路號誌已轉為綠燈,則異議人行駛之成功路之燈號應為紅燈無誤。綜上所述,異議人前開所辯並無足取,異議人確有闖紅燈之違規情事,足堪認定。
四、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確有上開闖紅燈之違規事實,已如前述,原處分機關因依上開規定,並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經核即無不合。異議人以其並未闖紅燈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