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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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加重強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
3年8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雖不得減刑,惟被告係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依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應予減刑,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受刑人所犯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限制減刑罪名,惟受刑人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6月,並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仍應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非屬減刑條例第
3條所規定限制減刑罪名,應依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所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
4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6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加重強盜(自首)│加重強奪│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6條第1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87年9月18日│90年4月3日起至90│90年5月6日│89年8月1日起至90││││年5月27日││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0年度少連│桃園地檢90年度少連│桃園地檢90年度少連│桃園地檢90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90號│偵字第80號│偵字第80號│第7223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易字第1305號││實├────┼─────────┼─────────┼─────────┼─────────┤│審│判決日期│91.12.19│91.12.19│91.12.19│90.08.23│├──┼────┼─────────┼─────────┼─────────┼─────────┤│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訴字第1579號│90年度易字第1305號││決├────┼─────────┼─────────┼─────────┼─────────┤││判決確定│92.02.01│92.02.01│92.02.01│90.09.30│├──┴────┼─────────┼─────────┼─────────┼─────────┤│合於中華民國九│第6條、第2條第1│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項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1年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