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聲請人 林海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炎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票原本(狀內所附影本到期日不清晰)。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